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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一下,酒店的没有备案,可以做环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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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答复: |
感谢您的留言
鉴于你所提问题不属我委职责分工范围,建议您与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联系。 [2012-05-14 1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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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宁河潘庄阿罗娜公司欠工人去年12月份工资和全年防暑降温费不给,经过劳动仲裁,到了法院执行阶段,可是3个月了,没结果,现在公司停产半年了,也不破产,工人们怎么活,求助,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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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答复: |
感谢您的留言
鉴于你所提问题不属我委职责分工范围,建议您与天津市高级法院联系。
[2012-05-07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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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汝浩 说: |
120急救车收费一小时600元,天价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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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请问按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文件规定120急救车是怎么收费的?我询问了120救急中心,他们说,按120救急中心规定使用救护车3小时之内收费2000元,之后算包车,按每小时600元收费。请问这样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吗?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我该怎么办,谢谢,盼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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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答复: |
感谢您的留言
您反映的救护车收费标准等属于政府定价管理,包括救护车费、担架费、包车费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关于包车费规定为:本市半天60元,全天120元(四小时以内为半天,四小时以上为全天)。救护车外埠长途业务,收费标准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实行双方协商议定。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持有关证据到我委价格举报中心进行投诉。举报电话:23280891或12358;政策咨询:23142258。 [2012-05-07 1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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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yi 说: |
咨询《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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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您好!
关于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我应该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请给与提示与回复!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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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答复: |
4月24日晚19:45与网民联系,告知工业处电话咨询 [2012-04-28 15: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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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单位在交电费时被告知是按照《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文件收电费的,可在贵局网站上仅能查到2009年文件,能否给我一份给文件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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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答复: |
感谢您的留言
2011年12月1日,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我委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查询时请登录天津政务网市发改委(物价局)网站即可(该件在文件查询第四页第10条)。由于邮件中没有联系电话,寄取文件事宜请电话(23142262)与我们联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2012-04-28 15: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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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西区福建路近富裕广场和福盛花园的联华停车场的服务场所属于二类道路停车泊位,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夜间包月应按150元/月收取费用,但该停车场自4月起按照200元/月收取,且未明码标价。请问是政府定价标准变了吗?我们该怎么办?盼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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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答复: |
感谢您的留言
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规定:夜间包月停车收费标准为:二类区域小型车每月每辆150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停车经营企业应在交管部门设立 “P”牌所划定的道路停车泊位类别和范围内,按照明码标价牌公示的收费标准,开展停车服务收费。
您反映“河西区福建路附近道路泊位夜间包月停车收费由150元涨到200元”的问题,属于乱涨价、乱收费的违法行为,请您持相关证据向河西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查处。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2012-04-12 16: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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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现在93好汽油那么贵,请问对我们出租车燃油补贴是否会提高?出租车租价是否会上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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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答复: |
感谢您的留言
接到您提出“燃油补助”的问题后,我委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采取政府、经营者、乘客三方共同承担的办法,消化出租汽车燃油成本增支部分。关于出租车燃油补贴,请您向市交通港口局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咨询。
二、按照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规定,我委会同市交通港口局,准备采取加收燃油附加费措施,进一步疏导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
[2012-04-12 16: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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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蓟县业主,小区物业人员说如果拖欠取暖费,在卖房子时房管局不予过户,请问房管局有这职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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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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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您所提问题不属于我委工作职责范围,建议您与天津市供热办联系。 [2012-03-19 15: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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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应自工商登记两年之内,完成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完成备案工作,超过两年未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申请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注销。”
首先对管理层的严格监管表示感谢。但是,我觉得对既成事实的投资人的权益保护有欠缺。据我所知,不备案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非法募资行为。
其次,不应该允许有问题企业注销。企业不存在了,投资人找谁要债?政府不会替还吧?
我有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1.凡被举报有非法募资行为且到期赖账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工商税务网站要在醒目位置显示,在债务未还清之前,不允许注销,年检列入ST(像对待亏损股票一样)。
2. 凡被举报有非法募资行为且到期赖账的企业,其公司账户及法人、股东个人账户一律冻结,不在银行间通缉不需开立新账户。
3.企业改名称可以,原有债务要继承过去。要让不诚信的企业对其不诚信的欺诈行为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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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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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提出的建议非常好,现对第十八条的内容解释如下: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列入黑名单,为市场禁入做准备。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处理。无论企业是否变更名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原有债务将完全继承,完全由原企业承担。
感谢您提的宝贵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2012-04-11 11: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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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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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您所提问题不属于我委工作职责范围,建议您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网址:http://www.tj.lss.gov.cn/ecdomain/framework/tj/index.jsp) [2012-03-12 1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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